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00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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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陳雄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 具下列資格之訓練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認可,辦理前點之教育訓練:
(一)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
(二) 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者。
五、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 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或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TTQS)評核結果等級銅牌以上,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 近三年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達十班以上。
(四) 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五) 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三年以上。
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認可條件者,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乙等,且近二年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等處分,得依前點規定申請認可。
六、 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教育部委託辦理之科系所評鑑通過,且在有效期間內。
(二) 科系所師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占全體師資三分之二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 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 最近二年未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之處分。
七、 訓練單位申請認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大專校院設立許可或登記文件。
(二) 符合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當年度開班計畫。
(四) 課程師資及教材。
(五) 訓練經費概算分析。
(六) 最近三年受訓學員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技能檢定情形。
(七) 訓練資料分類及建檔與管理之系統化情形。
(八) 切結書(如附件二)。
訓練單位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其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二個以上者,應註明不同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
十、 申請認可之審核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符合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者,認可有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認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
經本部審核不予認可者,自審核結果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