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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稿日期:2015-01-30

訂定「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4130
勞職授字第10302023092

 

訂定「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附「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部  長 陳雄文

 

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辦理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下列事項,應收取規費:

一、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資料審查。

二、採取標準、簡易或少量登記之新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

三、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文件審查。

四、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屬低關注聚合物之申請,每件應收取資料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之申請,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一、申請核准登記:

() 標準登記:新臺幣五萬元。

() 簡易登記:新臺幣二萬元。

() 少量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准登記文件展延:

() 簡易登記:新臺幣二千元。

() 少量登記: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准登記文件變更:不收費。

  登記人為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前項第一款之核准登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收取該項目審查費之百分之七十五。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新化學物質資訊保護之申請,每次每件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申請,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變更許可文件之申請,不收費。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核准、展延、變更、補發新化學物質之登記文件或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文件,應收取新臺幣二百元證書費。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登記人或運作者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第 九 條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人,已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繳費者,得免重複繳費。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評估或補正資料而進行審查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