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中華民國64年6月12日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40862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81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1字第15250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1字第0255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
    4.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1字第002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25、30條條文;本規則修正部分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21、25條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
    5.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1字第00256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1字第0057742號令修正發布第2、19條條文及附表十二~十五;並增訂第4-1、4-2、4-3條條文
    7.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10068802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1、20、21、23、31、32、34條條文;並增訂第31-1條條文
    8.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400736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50115316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10.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4條、第20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11.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9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2.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6054號令修正發布第14、31、32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勞安1字第1000146306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
    14.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勞安1字第1010146312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24條
    15.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20145342號令修正發布第14-1、31條條文
    16.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181號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7.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34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5、17、18、18-1、21、22、25、26、29、30、34、35、37~39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附表三、第 14-1 條條文之附表十二之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第 31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8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3 條;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第 18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2 款、第 20 條條文之第 3 項、第 21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 款、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條文修正總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3條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
    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附表一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4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12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
    3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3小時
    (三)
    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四)
    緊急應變管理(含急救)
    2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20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2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1小時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危害預防)
    4小時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八)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3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2小時
     
    貳、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10 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 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 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 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8  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2 小時
    (三)
    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
    3 小時
    (四)
    緊急應變管理(含急救)
    1 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7 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 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2 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2 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 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1 小時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危害預防)
    3 小時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 小時
    (八)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2 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 小時
     
    參、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4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2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危害控制)
    1小時
    (三)
    承攬管理
    1小時

    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1小時
    (一)
    職業安全管理實務(含墜落、倒塌崩塌、物體飛落、被夾被捲、被撞、感電及火災爆炸預防)
    5小時
    (二)
    職業衛生管理實務(含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預防)
    3小時
    (三)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2小時
    (四)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1小時
     
    肆、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含雇主法定責任)
    2小時

    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2小時

    危害辨識預防
    1小時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含急救常識)
    1小時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第4條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二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
     
    壹、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42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14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5小時
    (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3小時

    營造業管理制度
    10小時
    (一)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
    3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4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3小時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小時
     
    貳、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10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2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3小時
    (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2小時

    營造業管理制度
    7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3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
    2小時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1小時
     
    參、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2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法規與通識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小時

    營造業管理制度
    4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小時
    (二)
    施工風險評估(含工程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
    2小時
    (三)
    營造業承攬管理
    1小時

    營造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18小時
    (一)
    工法安全介紹(含建築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3小時
    (二)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安全)
    3小時
    (三)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施工架、鋼構、屋頂、模板支撐等高處作業防護)
    2小時
    (四)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含起重升降機具、高空工作車管理)
    2小時
    (五)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六)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七)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1小時
    (八)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局限空間、高氣溫及人因性危害)
    2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1小時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5條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30 小時,內含實作 6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58 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 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 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 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 小時
    (六)
    勞工健康法規簡介(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
    2 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2 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小時
    (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3 小時
    (十)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3 小時
    (十一)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等)
    3 小時
    (十二)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3 小時
    (十三)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 小時
    (十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 小時
    (十五)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含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3 小時
    (十六)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3 小時
    (十七)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 小時
    (十八)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3 小時
    (十九)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2 小時
    (二十)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相關管理法規(含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
    3 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 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 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 小時(含實作 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 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 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專業課程
    56 小時
    (一)
    職業安全進階導論
    3 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施工風險評估)
    2 小時
    (三)
    營造作業安全
    3 小時
    (四)
    電氣安全
    3 小時
    (五)
    機械安全防護
    3 小時
    (六)
    工作場所設計與佈置
    3 小時
    (七)
    系統安全與失控反應控制
    4 小時
    (八)
    損失控制與風險管理
    4 小時
    (九)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
    3 小時
    (十)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 小時
    (十一)
    危害性化學品危害及評估管理
    3 小時
    (十二)
    個人防護具
    3 小時
    (十三)
    人因工程
    3 小時
    (十四)
    勞動生理
    2 小時
    (十五)
    職場健康管理(含身心健康危害、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 小時
    (十六)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 小時
    (十七)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 小時
    (十八)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 小時(含實作 1小時)
    (十九)
    安全衛生監測儀器
    4 小時(安全及衛生各 2小時)
     
    貳、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30 小時,內含實作 6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51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3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等)
    2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九)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2小時
    (十)
    鉛中毒預防規則
    2小時
    (十一)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十二)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十三)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小時
    (十四)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小時
    (十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3小時
    (十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十七)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小時
    (十八)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及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4小時
    (十九)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簡介(含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2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小時(含實作 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專業課程
    63小時
    (一)
    職業安全進階導論
    3小時
    (二)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小時
    (三)
    危害性化學品暴露風險評估及管理
    4小時
    (四)
    健康風險評估
    3小時
    (五)
    個人防護具(含呼吸防護計畫)
    4小時
    (六)
    噪音振動
    3小時
    (七)
    溫濕環境
    3小時
    (八)
    採光與照明
    2小時
    (九)
    非游離輻射與游離輻射
    3小時
    (十)
    作業環境監測概論
    3小時
    (十一)
    物理性因子環境監測(含監測儀器)
    3小時
    (十二)
    化學性因子環境監測(含監測儀器)
    3小時
    (十三)
    工業毒物學概論
    2小時
    (十四)
    勞動生理
    2小時
    (十五)
    職場身心健康管理
    3小時
    (十六)
    勞工健康與分級管理(含生物病原體危害、母性健康保護、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小時
    (十七)
    急救
    3小時
    (十八)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小時
    (十九)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小時
    (二十)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小時(含實作 1小時)
    (二十一)
    通風與換氣
    3小時
    (二十二)
    局部排氣控制與設計
    3小時
     
    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15 小時,內含實 作 6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43小時
    (一)
    勞動法簡介(含勞動檢查法規)
    3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小時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健康法規簡介(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等)
    2小時
    (七)
    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等)
    2小時
    (八)
    營造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小時
    (十)
    缺氧症預防規則(含局限空間危害預防)
    3小時
    (十一)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簡介(含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
    2小時
    (十二)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相關管理法規(含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
    3小時
    (十三)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3小時
    (十四)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等)
    3小時
    (十五)
    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
    2小時
    (十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2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16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承攬管理、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4小時
    (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製定
    2小時(含實作 1小時)
    (三)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製定
    6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四)
    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作業標準之製定
    4小時(含實作 2小時)

    專業課程
    56小時
    (一)
    職業安全概論
    3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施工風險評估)
    2小時
    (三)
    營造作業安全
    3小時
    (四)
    電氣安全
    3小時
    (五)
    機械安全防護
    3小時
    (六)
    墜落災害防止(含倒塌、崩塌)
    4小時
    (七)
    火災爆炸防止
    3小時
    (八)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
    3小時
    (九)
    物料處置
    2小時
    (十)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3小時
    (十一)
    個人防護具
    3小時
    (十二)
    物理性危害預防
    2小時
    (十三)
    化學性危害預防
    2小時
    (十四)
    急救
    3小時
    (十五)
    職場健康管理(含身心健康危害、菸害防制及愛滋病防治)
    2小時
    (十六)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3小時
    (十七)
    組織協調與溝通(含職業倫理)
    2小時
    (十八)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3小時(含實作 1小時)
    (十九)
    安全衛生監測儀器
    4小時(安全及衛生各 2小時)
    (二十)
    通風與換氣
    3小時
     
    第6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附表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98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法規
    20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3小時
    (三)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四)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6小時
    (五)
    缺氧症預防規則
    2小時
    (六)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4小時

    化學性危害認識
    7小時
    (一)
    工業製程及化學性因子
    4小時
    (二)
    化學性危害因子之認識
    3小時

    危害通識法規及實務
    4小時(含法規2小時、實務2小時)

    採樣技術
    25小時
    (一)
    採樣準備(含採樣設備準備、整備、校準及採樣條件之決定)
    6小時(含實習 3小時)
    (二)
    氣狀有害物採樣
    9小時(含實習 4小時)
    (三)
    粒狀有害物採樣
    8小時(含實習 3小時)
    (四)
    樣本之處理、保存與運送
    2小時

    樣本分析概要
    7小時
    (一)
    常用分析儀器簡介
    3小時
    (二)
    建議採樣分析參考方法之應用
    4小時

    直讀式儀器及設備
    6小時(含實習 2小時)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6小時

    監測結果評估與處理
    5小時
    (一)
    監測結果評估及處理
    3小時
    (二)
    各種採樣設備之維護保養
    2小時

    作業環境改善實務
    6小時

    工業通風
    5小時(含實習 2小時)
    十一
    個人防護具
    3小時(含實習 1小時)
    十二
    與認可分析實驗室之聯繫
    2小時
    十三
    作業環境監測管理系統介紹
    2小時
     
    貳、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79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13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3小時
    (三)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法規(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衛生部分)
    3小時
    (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五)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含安全資料表之說明)
    2小時

    熱環境監測
    16小時
    (一)
    熱危害認識
    6小時(含實際演算2小時)
    (二)
    熱環境測定
    6小時(含實習3小時)
    (三)
    熱環境控制及改善
    4小時

    噪音測定
    42小時
    (一)
    聲音之認識
    6小時
    (二)
    噪音測定
    24小時(含實習18小時)
    (三)
    噪音評估
    6小時
    (四)
    噪音控制
    6小時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4小時

    個人防護具
    4小時(含實習2小時)
     
    參、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61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小時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小時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4小時

    缺氧症預防規則
    2小時

    化學性因子之認識
    3小時

    工業製程與化學性危害因子
    3小時

    容許濃度之認識與運用
    7小時(含實際演算 4小時)

    採樣準備(含採樣設備準備、整備、校準及採樣條件之決定)
    6小時(含實習 3小時)
    十一
    氣狀有害物採樣
    5小時(含實習 3小時)
    十二
    粒狀有害物採樣
    5小時(含實習 3小時)
    十三
    樣本之處理、保存與運送
    2小時
    十四
    常用分析儀器簡介
    2小時
    十五
    標準分析參考方法之應用
    3小時
    十六
    直讀式儀器及設備
    3小時(含實習 1小時)
    十七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含採樣策略)
    3小時
    十八
    監測結果評估與處理
    2小時
    十九
    與認可實驗室之連繫(分工)
    1小時
    二十
    作業環境監測管理系統介紹
    2小時
     
    肆、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56 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2小時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小時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衛生部分
    2小時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2小時

    熱危害認識
    6小時(含實際演算 2小時)

    熱環境測定
    6小時(含實習 3小時)

    聲音之認識
    6小時

    噪音測定
    24小時(含實習 18小時)

    個人防護具
    4小時(含實習 2小時)
     
     
    第7條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附表五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相關法規
    14小時
    (一)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1小時
    (二)
    危險性工作場審查及檢查辦法
    2小時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小時
    (六)
    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3小時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
    3小時

    安全評估方法概論
    3小時

    施工災害分析
    3小時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及演練
    49小時
    (一)
    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
    2小時
    (二)
    施工計畫之編訂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含工程概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10小時(含實作5小時)
    (三)
    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
    7小時(含實作3小時)
    (四)
    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12小時(含實作6小時)
    (五)
    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
    2小時
    (六)
    演練(依建築工程、橋梁工程等實際案例分組演練)
    16小時

    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
    4小時
     
    第8條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附表六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八十二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相關法規及申報作業
    7小時

    檢核表(Checklist)
    7小時

    如果-結果分析(What if)
    7小時

    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及演練(二小時)
    9小時(含演練2小時)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及演練
    21小時(含演練14小時)

    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及演練
    7小時(含演練4小時)

    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及演練
    16小時(含演練10小時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撰寫
    3小時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相關資料撰寫
    3小時

    稽核管理制度
    2小時
     
    第9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附表七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壓氣體製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種類及設施
    6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2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與執行
    3小時

    高壓氣體作業災害及事故預防實務
    2小時
     
    貳、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壓氣體製造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管理基準及承攬管理基準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標準及工作方法改善
    3小時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含實習2小時)
     
    參、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施
    3小時

    供應及消費安全作業標準及工作方法改善
    3小時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備管理基準
    3小時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設備故障排除及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含實習2小時)
     

     

     
    第10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附表八 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擋土支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擋土支撐相關知識
    3小時

    擋土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擋土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貳、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露天開挖相關知識
    3小時

    露天開挖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理
    3小時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參、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模板支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模板支撐相關知識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模板支撐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肆、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隧道等挖掘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隧道等挖掘相關知識
    3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隧道等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伍、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隧道等襯砌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隧道等襯砌相關知識
    3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隧道等襯砌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陸、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施工架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施工架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施工架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柒、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鋼構組配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鋼構組配相關知識
    3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鋼構組配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捌、屋頂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屋頂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屋頂作業相關知識
    3小時

    屋頂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
    6小時

    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
    3小時

    屋頂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
    3小時
     
    第11條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附表九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有機溶劑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有機溶劑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有機溶劑之測定
    2小時

    有機溶劑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貳、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鉛作業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鉛之測定
    2小時

    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鉛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參、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四烷基鉛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四烷基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四烷基鉛之測定
    2小時

    四烷基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四烷基鉛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肆、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缺氧症預防規則
    3小時

    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
    3小時

    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
    3小時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預防及作業環境改善與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之測定
    2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危害及急救
    1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小時
    陸、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粉塵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3小時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粉塵危害及測定
    3小時

    粉塵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粉塵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柒、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3小時

    壓氣施工法
    3小時

    輸氣及排氣
    3小時

    異常氣壓危害
    3小時

    減壓表演練實習
    4小時
    捌、潛水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潛水安全作業計畫撰擬與評定
    4小時

    潛水氣體需求計算
    4小時

    潛水減壓程序與緊急程序
    6小時

    潛水作業之溝通與協調
    2小時

    現場指揮監督實務
    4小時

    潛水作業安全衛生管理
    4小時

    潛水疾病的預防、症狀鑑別與處置
    4小時

    潛水作業狀況模擬與案例探討
    8小時
     
    第12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實習。
    附表十  具有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起重機運轉、吊掛操作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
    1.固定式起重機依地面操作、機上操作或伸臂式等,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
    2.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內燃機、油壓驅動裝置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起重機運轉、吊掛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
    1.移動式起重機依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選擇各該機型及術科實習場地操作。
    2.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3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人字臂起重桿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人字臂起重桿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人字臂起重桿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人字臂起重桿運轉、吊掛與指揮實習
    1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1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營建用提升機相關法規
    1小時

    營建用提升機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安全作業要領
    3小時

    營建用提升機事故預防與處置
    2小時

    營建用提升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營建用提升機運轉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伍、吊籠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2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吊籠相關法規
    2小時

    吊籠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電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吊籠固定方法及安全裝置
    3小時

    吊籠安全作業要領
    3小時

    吊籠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吊籠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吊籠操作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第13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附表十一  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甲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50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鍋爐附屬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設備
    4小時
    (四)
    鍋爐自動控制
    2小時
    (五)
    鍋爐用水及處理
    4小時
    (六)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七)
    燃料貯存及搬運
    3小時
    (八)
    鍋爐基礎、配管及閥類
    2小時
    (九)
    鍋爐電氣設備及儀表
    3小時
    (十)
    鍋爐清掃及保養
    2小時
    (十一)
    鍋爐系統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二)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2小時
    (十三)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十四)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6小時(含現場觀摩見習6小時)
    附註:
    1.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2.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為接受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訓練期滿證明者,方得參加。但具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經事業單位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乙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50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熱媒鍋爐
    3小時
    (四)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五)
    鍋爐自動控制
    3小時
    (六)
    鍋爐用水及處理
    6小時
    (七)
    鍋爐燃料及燃燒
    3小時
    (八)
    鍋爐清掃及保存
    2小時
    (九)
    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十一)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十二)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三、丙級鍋爐(傳熱面積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39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鍋爐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3小時
    (三)
    熱媒鍋爐
    2小時
    (四)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2小時
    (五)
    鍋爐自動控制
    2小時
    (六)
    鍋爐用水及處理
    3小時
    (七)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八)
    鍋爐清掃及保存
    2小時
    (九)
    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十)
    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十一)
    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十二)
    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壓力容器相關法規
    2小時

    壓力容器種類及構造
    3小時

    壓力容器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2小時

    危害物與化學反應相關知識
    3小時

    壓力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4小時

    壓力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壓力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壓力容器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法規
    2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種類及構造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3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壓氣體容器相關法規
    2小時

    高壓氣體概論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種類及構造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裝置及附屬品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積載、運輸 及存放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3小時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運轉實習
    1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第13-1條(刪除)
    第14條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理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附表十二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小型鍋爐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小型鍋爐相關法規
    1小時

    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
    2小時

    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2小時

    鍋爐用水及處理
    2小時

    鍋爐燃料及燃燒
    2小時

    鍋爐自動檢查與事故預防
    3小時

    小型鍋爐安全運轉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貳、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堆高機相關法規
    1小時

    堆高機行駛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2小時

    堆高機裝卸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3小時

    堆高機運轉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堆高機自動檢查及事故預防
    2小時

    堆高機操作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 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起重機具概論(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3小時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3小時

    起重吊掛操作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
    1小時

    高空工作車構造基礎及原動機相關知識
    3小時

    高空工作車作業裝置使用及運轉相關知識
    4小時

    高空工作車操作實習(含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伍、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起重吊掛相關法規
    1小時

    起重機具概論
    2小時

    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吊具選用及吊掛方法
    2小時

    起重吊掛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3小時

    吊掛作業實習
    8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陸、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簡稱乙炔熔接等作業)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乙炔熔接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3小時

    乙炔熔接等作業必要設備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3小時

    乙炔熔接等作業使用之可燃性氣體及氧氣概論
    3小時

    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2小時

    乙炔熔接等作業操作實習
    6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柒、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火藥爆破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火藥基本知識
    3小時

    火藥之處置安全
    3小時

    發爆作業方法與爆破作業安全
    6小時

    火藥爆破事故預防
    2小時

    火藥爆破作業安全實習
    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捌、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5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伐木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振動障害及預防
    2小時

    伐木作業安全及事故預防
    3小時

    鏈鋸構造及使用
    3小時

    鏈鋸自動檢查及異常處理
    3小時

    伐木作業及鏈鋸操作實習
    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玖、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24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小時

    集材機之構造及性能
    4小時

    集材索具及架線作業
    3小時

    集材運材機械之自動檢查及事故預防
    3小時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安全實習
    13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 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拾、高壓室內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
    一、作業室、氣閘室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輸氣設備之構造與操作
    4小時
    (三)
    空氣壓縮機之實際操作
    2小時
    (四)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二、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輸氣與排氣有關知識
    4小時
    (五)
    調節輸氣之實際操作
    2小時
    三、氣閘室輸、排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加壓、減壓及換氣方法
    3小時
    (五)
    加壓、減壓及換氣之實際操作
    3小時
    四、再壓室之操作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2小時
    (三)
    急救再壓法有關知識
    3小時
    (四)
    急救、甦醒術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再壓室之實際操作及急救甦醒術之實習
    3小時
    五、高壓室內作業(一、二、以外者)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2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一)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二)
    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3小時
    (三)
    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2小時
    (四)
    壓氣施工設備有關知識
    2小時
    (五)
    壓力急速下降、火災預防有關知識
    3小時
    拾壹、潛水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小時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2小時

    潛水環境及作業計畫介紹
    4小時

    潛水意外傷害預防
    2小時

    潛水意外緊急安全處理
    2小時

    減壓表之計算與減壓程序
    2小時

    潛水醫學概論
    2小時

    潛水裝備(含減壓艙)檢點、使用與維護有關知識
    2小時
    拾貳、油輪清艙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8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油輪清艙作業相關法規
    3小時

    油輪清艙安全作業程式
    3小時

    火災爆炸防止
    2小時

    墜落災害防止
    2小時

    缺氧危害防止
    2小時

    入艙前之安全措施
    2小時

    氣體濃度測定儀器實習
    2小時

    洗艙機操作實習
    2小時
     
    第15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及格,依勞工健康保證規則之規定。
    第16條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附表十三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時數

    急救概論(含緊急處置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造介紹)
    1小時

    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2小時

    心肺復甦術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 (含實習)
    3小時

    中毒、窒息
    2小時

    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2小時

    休克、燒傷及燙傷
    2小時

    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2小時

    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2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第17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第18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
          (一)營造作業。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三)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局限空間作業。
          (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七)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第19條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20條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
    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五、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前項第二款之非營利法人對招生辦理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第八款之事業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始得對外招訓。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21條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下列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在職教育訓練。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單位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22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除為醫護專業團體外,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 23 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前,應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格式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格式一  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     (第一聯:申請聯)
    訓練場所名稱
     
    訓練場所電話
     
    訓練場所地址
     
    訓練場所傳真
     
    訓練場所負責人
     
    負責人電話
     
    訓練場所電子信箱
     



















    ˇ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吊籠操作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潛水作業人員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核定結果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陳報核備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場所,請查照。
      此    致
                      (地方主管機關)
    訓練單位名稱:
        地址:
     負責人姓名: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格式一 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     (第二聯:核定聯)
    訓練場所名稱
     
    訓練場所電話
     
    訓練場所地址
     
    訓練場所傳真
     
    訓練場所負責人
     
    負責人電話
     
    訓練場所電子信箱
     



















    ˇ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吊籠操作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胸高直徑70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潛水作業人員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急救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核定結果
     
                   
    貴單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場所,經審查如核定結果,請查照。
      此    致
                                       (申請之訓練單位)
    地方主管機關名稱:         (簽章)
     
    一、符合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文件。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格式二 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量測設備或個人防護具名稱
    應備
    數量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
    或型號
    備 註
    安全帽
    1

     
     
     
    一、辦理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者,須全部置備。
    二、辦理有害作業主管等之教育訓練者,應依訓練課程置備必要之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即可。
    三、應備數量係最低標準。
    安全鞋
    1

    安全帶
    1

    安全眼鏡
    1

    防護手套
    1

    防護面罩
    1

    防護衣
    1

    防護口罩
    1

    防音防護具
    1

    電氣絕緣手套
    1

    空氣(氧氣)呼吸器
    1

    檢知器(含檢知管)
    1

    氣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

    粒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1

    氧氣測定器
    1

    照度計
    1

    噪音計
    1

    三用電表
    1

    風速計
    1

    WBGT測定設備
    1

    檢電器具
    1

    格式三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置備之量測設備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量測設備名稱
    應備最低數量(組或台)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或型號
    備       註
    氣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5
     
     
    含採樣泵、採樣頭、採樣介質(活性碳、矽膠管、採集瓶)、連接管等採樣設備組件。
    粒狀有害物採樣設備
    15
     
     
    含採樣泵、粒徑分粒裝置、不同用途之採樣用濾紙。
    位相差顯微鏡
    1
     
     
    400倍以上。
    檢知器
    15
     
     
    含檢知管。
    風速計
    2
     
     
     
    粉塵測定器
    1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1
     
     
     
    氧氣濃度測定器
    1
     
     
     
    二氧化碳濃度測定器
    1
     
     
     
    硫化氫濃度測定器
    1
     
     
     
    採樣設備校準裝置(Calibrators)
    10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量測設備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格式四 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
    訓練場所名稱:                       負責人姓名:
    名         稱
    應備數量
    實際數量
    廠牌規格或型號、合格證號碼及置備單位
    實作或實習場所
    備 註
    甲級鍋爐
    每15人1座
     
     
     
     
    應備數量係最低標準,且應達訓練實習要求。
    乙級鍋爐
    每15人1座
     
     
     
     
    丙級鍋爐
    每15人1座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每15人1座
     
     
     
     
    高壓氣體容器
    每15人1座
     
     
     
     
    第一種壓力容器(蒸氣類)
    每15人1座
     
     
     
     
    第一種壓力容器(化學類)
    每15人1座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
     
     
     
    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含吊掛操作實習必要之裝置及設備)
    每15人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