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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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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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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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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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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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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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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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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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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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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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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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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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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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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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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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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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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