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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稿日期:2017-04-26

茲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之1規定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勞職授字第 10602012511 號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之一 部 長 林美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七點之一修正規定 七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 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四)。

(二) 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 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