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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稿日期:2017-08-16

茲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工做認定標準」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369號
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五條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