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規則 110.12.22 修正第 4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 16 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5、7 條條文及第8 條第 3 項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