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通用安衛規章
分夜適用安衛規章
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危害性化學品危害預防規章
勞動法規
二十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69年5月23日內政部(69)台內營字第21516號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76年1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安字第7266號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83年8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安字第7515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4.中華民國89年2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1字第007295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1字第001839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實施要點)
6.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200181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7.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6014518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實施要點)
8.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53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10146595號令修正發布第3、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1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新名稱: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03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8020002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127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102074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0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對象:
(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績優之人員。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五、優良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 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初審單位自建薦。
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
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並應聘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二人協助辦理。
2.初審單位審查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時,應就下列獎項評審後推薦之,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
(1)優良單位: 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2)優良人員:
甲、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有顯著功績 者。
乙、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二)決審:由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優良單位、人員之獲獎名單。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八、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經決審為優良獎之事業單位,得於本部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自評表(附 表四)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部參加五星獎評選。
前項參選相關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 完整,視為不符合參選資格。
本部辦理第一項評選,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派員實施現場評核。
九、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部公開表揚外,其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部及初審單位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活動表揚其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助政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十、獲得優良單位五星獎者,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費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調整之,且該事業單位得參選國家 職業安全衛生獎之相關獎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獲頒優良單位五星獎者,自其獲獎翌年起二年內,除 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體報導案件或必要之專案檢 查外,得採監督與指導代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但查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分者,不在此限。
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二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四月中旬完成初審,五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人員或五星獎,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