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一字第281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一字第00294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安一字第00608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198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稱: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促進勞工安全衛生獎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第 3 條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7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