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73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1)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2. 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1)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1)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0-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1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5.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1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1、30-1、56條條文
7.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條條文
9.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10.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增訂第79-1條條文;並修正第75條至第79條及第80條條文
11.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28 條第 5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56 條第 2 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12.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 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條文;除第 28 條第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3.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0、79、86 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4.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15.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 44、46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5-1 條條文
16.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
17.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 1 項規定及第38 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8.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19.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20.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4、55、59 條條文
21.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增訂 第 22-1 條條文
22.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23.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生效
24.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