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40033417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4字第0940256186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9條;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0565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4項、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3項、第33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65條第3項、第68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60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61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301364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8、9、11、14、20、21、24、25、34、36、38、40、42、46、54、60~62、6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501366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80136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21、24、34、36、38、43、4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10013559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